陳姓電腦工程師透過交友軟體認識A女,並藉機取得A女的裸照、生活照後,竟然傳送「我就是要和妳打砲」、「等妳的大奶讓我吸,我就放過妳」等簡訊,還有A女的裸照、生活照給她,並且揚言要對外散佈裸照等養眼照,讓她遭大家恥笑,A女不堪其擾,只好提告。
問題一、寄送上開簡訊、及裸照為什麼會構成恐嚇?
答:恐嚇是惡害的通知,惡害的內容是以加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由為限。而通知的方法,並不限於言語,用文字、圖畫、舉動都可以產生惡害通知的效果。
本案陳男是以寄裸照及簡訊的方式,通知A女,內容即係要加害於其性自主之自由,使A女心生畏懼,陳男已經涉犯恐嚇罪嫌。
問題二、被恐嚇是否可請求精神賠償?
答:如果遭受到恐嚇,也可以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而關於請求金額的範圍,可以考量自己因此事件之損害及精神上受痛苦之程度來卙酌。。
【注意】
精神賠償金額之多寡,目前法院係以被害人及加害人的身分、社會地位、家境、經濟能力等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並非請求多少就可以拿多少。而且,如果對方一無所有,孑然一身,最後恐怕無法取得實際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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