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住家後院遭張姓陌生男子侵入,吳男情急與張男拉扯、互毆,張男臉部被打傷而提告;士林地院認為,刑法保障住居安寧的程度不如身體,且無法確認誰先動手,因而認定吳男防衛過當,依傷害罪判拘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
問題一、何謂防衛過當?
答:防衛過當,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言,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
若行為人所實施之反擊,就實施之時間以言,雖符合急迫性之條件,然於客觀上若不具備實施反擊之必要性,或實施之方法(或手段),有失權益均衡之相當性,又該當某一犯罪構成要件者,即該當防衛過當行為。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判?
答:被告及其家人對該部分土地所得享有之住居安寧、隱私合理期待等法益,與住宅內部不可同日而語。加以住居安寧等法益雖受刑法保障,其保障密度畢竟不若身體法益。被告因告訴人侵入其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而傷害告訴人,雖係出於對告訴人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然其防衛行為欠缺權益均衡之相當性,而屬防衛過當
參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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