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成大女學生臉書批授課內容 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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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去年九月開設兩性通識課程「存在,愛戀,也瘋狂」,一名女學生在臉書抨擊部分內容加深性別刻板印象;授課教授認為女學生曲解內容讓他們遭網友謾罵,提告加重誹謗並求償廿萬元。台南地院認為貼文確有疏漏,但無法證明故意誹謗,判決無罪並駁回教授求償,全案可上訴。

問題一、何謂誹謗罪? 怎樣構成加重毀謗?

答:誹謗罪是指把會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傳遞大眾,發表具體事情之言論,使他人名聲產稱不好的影響,如果本文一開頭洪女罵人「像你這種有性侵前科的人」,便是具體指述對方有性侵前科之不實資料,即構成誹謗罪

而所謂加重毀謗,諸如以電腦留言或將文字、圖畫放在網路供人瀏覽,其影響範圍可遍及全世界,對於被害人的名譽影響更大,故此立法者規定以文字、圖畫方式毀損他人名譽者,為加重毀謗罪。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與自訴人林○○、陸○○所為授課內容比較後,被告之貼文確有如上所述之疏漏、錯誤,然核其貼文中之上課內容,絕大部分仍屬自訴人林○○、陸○○上課之內容,自難認被告前揭貼文有捏造不實事項誹謗自訴人林○○、陸○○之事實。

此外,被告前開貼文內容既屬自訴人林○○、陸○○上課內容之一部,被告自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確認其為真實而為評論。復以自訴人林○○、陸○○上課內容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故被告當可就其自信為真實部分進行評論。

綜上所述,被告發表上開言論,客觀上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並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範疇,是本件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之妨害名譽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自訴人林○○、陸○○指訴被告誹謗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自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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