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拾獲1千元隔月才還 白領男被控侵占

章節內容目錄

台北市張姓男子在信義區超商櫃台前撿到1張千元鈔,帶回辦公室忘了處理,1個月後被失主找到,張立即還錢,檢察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嫌起訴張男。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認不能證明被告有罪。

被告於拾獲本件紙鈔後,自超商返回其公司期間,沿途均將該紙鈔拿在手上乙節,併經本院當庭勘驗前揭光碟確認屬實。衡諸一般常情,果若被告確有將該紙鈔侵占入己之意思,理應將之遮掩隱藏,甚或快步離去,豈有大剌剌地將該紙鈔持於手上,且與同行同事談笑風生地返回公司,而致使其自陷失主或目擊民眾由後追躡而出,旋遭查獲之風險。

被告於獲知該紙鈔之失主後,隨即坦認有拾獲金錢之情,並表示返還之意願及聯繫返還方式,實難遽謂被告主觀上有何不法侵占該仟元紙鈔之意圖。

拾獲者若願意主動將財物送回失主或送交警方處理,本屬優良道德之表現,是苟因拾獲者個人私事耽誤送警處理之時間,自亦無過份苛求拾獲者必先處理拾獲物,而置個人私事於不顧之理,亦無從因拾獲者送警時間之耽誤而推論其有據為己有之侵占意圖。

問題二、侵占vs竊占?

答:竊佔是竊盜犯罪態樣的一種,竊盜是指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取得他人財物,竊佔是指用在物品是不動產時。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盜和侵占的區別在於一開始有無合法持有物品,侵占是將「合法持有他人之物、易為自己所有」,像圖書館借書不還,因為一開始是合法借書,事後卻賴著不還書,就是觸犯侵占罪。

竊盜則是將自己從未合法持有的物品,直接納為自己所有,例如行人在路上突遇暴雨,行經路邊商店,隨手「借用」傘桶內的雨傘。

參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