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胡女任職於某物業公司,2013年農曆年後,因投資失利竟挪用公司款項,挖東牆補西牆、越補越大洞,2015年3月被發現已侵占達725萬餘元,台中地院判處3年6月徒刑(其中2年得易科罰金)。
問題一、何謂業務侵占?
答:「業務侵占」是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例如本件胡女,為龍雲物業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員工薪水發放、零用金請領支付及貨款請款、匯款等業務,係屬從事業務之人,其利用職務上保管龍雲物業公司之合庫昌平分行帳戶及知悉該帳戶網路銀行密碼之機會,將公司公款金額侵占入己,供己資金週轉使用,即屬「業務侵占」。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之際,本應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填補個人之資金缺口,卻圖謀非法侵占他人款項,造成告訴人龍雲物業公司受有鉅大之財物損失,幸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迄今尚有472萬8834元未賠償予告訴人龍雲物業公司,及其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兼差並從事夜間行業之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判處得易科罰金2年,不得易科罰金1年6月。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25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