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計程車司機去年與黃男發生行車糾紛,林男不爽,擋下黃男的車,抄球棒下車理論,並且一直盯著黃男看,林男因此被告恐嚇,但法官認定不成立恐嚇罪。
問題一、為什麼本案不成立恐嚇罪?
答:本案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林男右手的確持有球棒,但是「棒頭朝下」並未揮舞,期間多為言辭交鋒,未見攻擊之舉。法官指出,當時黃男的朋友也在場,所以在2人對1人的情況下,難以認定林男的舉動,造成黃男心裡感到畏怖。因此,法官認為林男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問題二、用眼神盯死你,是否構成恐嚇?
答:恐嚇罪嫌成立條件,必須是生命、自由、財產或是名譽受到威脅,而且是要對方可能真的做到。而用眼神盯死你這樣的行為,雖然會讓人感到不適,但卻無法實質威脅到對方的生命、自由、財產或是名譽,恐怕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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