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已獲得「被繼承人」生前口頭、書面授權,「被繼承人」一但死亡其授權也失效!千萬不能再以「被繼承人」名義辦理提款,台中江姓婦人,其母親死後持母親名義提款條,領出存款41萬用來辦理母親喪葬事宜,該案一二審均判無罪,但台中高分檢堅持上訴,獲得最高法院支持,裁定發回更審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獲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
是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
問題二、被繼承人所留存款如何提領才不會涉及偽造文書?
答:親人過世後,應先請醫院開立死亡證明,再到戶政單位辦理除戶,然後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遺產稅後,才能跟其他繼承人辦理分割、處分遺產。
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時應提出:
存摺或存單、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國稅局或稅捐處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貳拾萬元以下者免附)、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和繼承存款申請書等文件。如繼承人不只一人,提領者尚須獲有其他繼承人之委託書,始符合提領程序。
- 如果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請他人代辦時應提出:
1.委任人出具繼承申請書及委任書(所蓋印鑑與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相符)附戶政事務所出具之委任人印鑑證明。
2.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及圖章。 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