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軍八軍團砲指部服役的李姓上兵,為了想要多休幾天假,竟把過世多年的曾祖母「復活」,假造訃聞向部隊長官請喪假,連在世的祖父母也被他賜死,李男在3個月內騙了20天喪假,被長官查覺有異上報,橋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6月徒刑。
問題一、公文書、私文書區分?
- 答:刑法第10條第3項對於公文書有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以本件為例,「休(請)假紀錄卡」,為「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所定之文書,係由國軍各級部隊准假權責單位承辦人員所負責保管與使用,用以查考國軍人員之休假事宜,並不得遺失或塗改,是該記錄卡具有公文書性質。
- 訃文係以死者家屬之名義,告知其親友死者已逝世之書面意思表示,自屬「私文書」。
問題二、本件法官怎麼說?
- 答:是被告分別偽造其曾祖母李吳○玉、祖父李○聰、祖母李○○雪、曾祖母李○鬧逝世之不實訃文,足以生損害於李○聰、李○○雪及其他家屬之信譽,
- 復分別持之向砲指部被告當時所屬單位報請喪假獲准,再使負責休假管制具公務員身分之人事單位人員將「喪假」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管之個人休假紀錄卡上,足以生損害於該管單位對所屬官士兵休假管制之正確性。
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