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慣竊假釋出獄,想跟謝姓前女友復合遭拒,他再度找謝女,見人不在家,竟拆下鐵門闖屋勒死謝女的愛犬吉娃娃,再用繩索吊掛狗屍在臥室外門把,謝女返家驚嚇不已;新北地院今天依毀損、侵入住宅等罪將高判處3月徒刑及拘役50天,另外,高在假釋期間犯案,已撤銷假釋,返回監獄繼續執行近一年刑期。
問題一、虐殺動物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答:動物保護法第25條業經修正,並於106 年4 月26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8日施行。修正後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 款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5 條第2 項、第6 條或第12條第1 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二、違反第12條第2項或第3 項第1 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另虐待動物可能構成我國刑法之毀損罪。我國刑法關於毀損罪所稱「他人之物」,係謂他人對該物品有所有權或管領力而言,縱使係有生命之物體,如他人對之有所有權或管領力,刑法上亦屬他人之物,而不得任意對之為毀損行為。
問題二、法官如何判決呢?
答:審酌被告僅因個人事由,無故侵入告訴人所居住之住宅空間,其行為對他人居住安寧之危害尚非輕微,又無視於動物保護法所揭櫫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及無法妥適控制情緒,遂將本應善加照顧、愛護之犬隻傷害致死,對動物保護之社會風氣影響甚鉅,且不思正道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可議,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 人調解成立並賠償損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等加以判決。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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