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罰單簽「馬英九」 酒駕男多偽造文書罪

酒駕被取締還亂簽名,多一條偽造文書罪!台中一名男子酒後騎機車被抓,酒測值達0.43被開單,他心生不滿,在紅單上簽下「馬英九」三個字;結果地檢署認為此舉影響警方取締違規的正確性,依公共危險罪、偽造文書罪將男子起訴。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男子表示當時是因為氣憤,做了這件胡塗事,絕對沒有損害他人的意思。但檢察官仍然認為林男的行為,已經對名為「馬英九」的人造成損害,也妨礙交通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事件管理的正確性,依偽造私文書罪將他提起公訴。

問題二、只簽他人姓名沒有寫其他文字,怎麼會有刑責?

答:原因是男子將名字簽在警局已印好的文件簽收欄上。

依據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在他人已經書寫好或者印刷好的文件上簽名,是可以發生法律上效力的。

就民事的法律關係來說,在收據的立據人位置上簽名,簽名的人就成為收據的出具人;在契約書的立約人名下簽名,簽名的人就成為契約的簽訂人;在票據發票人欄位置上簽名,簽名的人就成為票據的發票人。

總而言之,在已具有文書內容的文件上偽造他人簽名,使被偽造簽名的人成為這文書的制作人,就得負起偽造這文書的刑事責任。

  • 參考:法務部 法律時事專欄
  • 《冒簽他人姓名,怎會是偽造文書?》葉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