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無法到庭時,可否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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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先生之前因為朋友借錢不還,提出詐欺告訴,後來對方已私下將款項歸還給唐先生,唐先生於是向地檢署撤回告訴。但三天前收到地檢署傳票請唐先生出庭當證人,唐先生就打電話給地檢署書記官,說明已經撤告,而且收到傳票太過臨時,已排好重要公務行程,希望可以請假。不過書記官還是告訴唐先生,請他一定要出庭,唐先生問要如何辦理才可以不需要出庭呢?

 

 

唐先生是提出詐欺告訴,而詐欺罪性質上為非告訴乃罪(俗稱公訴罪),也就是唐先生提出告訴,只是促使偵查機關調查,唐先生的提告或撤告,不會影響偵查機關的起訴,以及法院的審判。

所以,即使唐先生私下與被告達成和解,但法律程序上仍需進行一定的程序,才能結案。

更重要的是,檢察官以唐先生是「證人」的身分來傳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也就是證人有不可拒卻性,有強制到場的義務,不能拒絕國家機關的傳喚。

一、證人無法到庭時,如何辦理請假?

可自行撰寫請假狀或請律師協助撰寫請假狀,請假狀的內容要注意下列項目

1.【寫明案號股別】:傳票上有案件的編號、承辦的股別、待證

2.【證人資料】:證人的姓名、聯絡地址、電話

3.【請假的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理由為何,並附上相關證明

如果時間太趕,來不及遞狀,也可先傳真給承辦書記官,再親自遞狀到,或掛號郵寄給承辦書記官

註:如果檢察官認為證人還是有作證的必要,就會再發傳票請你出庭。

二、若認為無出庭必要等情況,可寫書狀並附上相關證據說明

例如,與被告已經私下和解,亦可簡易寫明已達成和解並檢附已經收到被告款項之相關證明,提供給檢察官參考,但檢察官仍有決定傳喚證人到庭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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