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黃姓女子撿到一隻流浪貓,並將浪貓取名為「帽帽」,一起度過了2年的時光。直到某天,1名陳姓女子拿出照片表示,「帽帽」就是她走失的愛貓「Mia」,並控告黃女侵占。士林地檢署調查後給予黃女不起訴處分,不過高檢以調查不完備為由發還士檢,並要求必須「傳喚」貓咪出庭「指認」主人。經檢方2次偵查後,再次以不起訴處分。
問題一、本件不起訴原因?
答: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黃女撿到貓時如果要佔為己有,不需要照顧9個月才去植入晶片,認定黃女沒有侵占意圖,以不起訴處分。
問題二、貓咪(動物)在法律上歸屬?
答:根據民法,動物是人類財產的一部份,屬於「物」,因此若是因為寵物遭人傷害而傷心難過,也無法向肇事者尋求慰撫金。
原則上只有當「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遭受不法侵害時,才能請求精神賠償,因此飼養動物遭到不法侵害,無法律根據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刑法 中,對於飼養動物遭人「損壞」,則有刑責可罰: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