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施姓男子今晚酒後騎機車,7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遭警攔查,竟逃上三重交流道,與警在國道上驚險追逐,逃逸6公里多,最後在北市士林區引發連環車禍,才遭員警壓制逮捕,經酒測濃度高達0.79,警方目前仍在釐清案情。
問題一、警察可攔測的情況?
答:一般而言,警察只有在「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形才能攔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參照釋字535。
本件情形,警方指出,施男因騎車搖晃不穩,引起巡邏員警注意,未料他拒絕攔查,反而加速沿重陽路逃跑,甚至騎上三重交流道往北匝道。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問題二、在什麼情況下,我可以拒絕警察的臨檢?
答:如有以下情況,民眾有權拒絕警察的臨檢:
未說明可疑事由,或未說明民眾已違法或即將違法之事由,卻逕行臨檢。
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不是為了查明民眾的身分,卻要民眾配合前往警局。
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另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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