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去年7月酒後發動機車引擎,以手拿香菸、雙手推車的方式遭警察攔檢,測得酒測值為0.15毫克後被開罰單,讓他相當不滿,向法院要求撤銷裁罰。
問題一、推機車也算酒駕?
答:法院認為,只要是機車引擎發動,保持可立即移動狀態,就算是牽行或是坐在椅墊上,都是屬於駕駛行為,加上吳男又是在酒後做出推車動作,一旦力道控制失敗,後果不堪設想,因此駁回吳男的告訴。
問題二、那酒後騎腳踏車算酒駕嗎?
答:腳踏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規範之慢車種類,按 103 年 3 月 28 日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 300 到 600 元罰款;若拒絕酒駕測試者處 1,200 元罰款,所以民眾只要酒後騎腳踏車,包含電動腳踏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依法都必須開罰,酒測值若超過 0.25 毫克,也會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若駕駛電動機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則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應處 15,000 到 67,500 元罰款;另拒絕酒駕測試者則處 90,000 元罰款,並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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