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高達2.11竟然還清醒?彰化一名鄭姓男子,騎機車遭到警方攔下,酒測值達2.11,依公共危險起訴,男子不服上訴,坦承自己有喝酒但是意識清楚,認為酒測值有誤,法官審理時囑咐醫院對他進行酒測,發現酒測值如果高達2.11早就不省人事,由於他酒測時有吃檳榔,法官認為失準,因此改判他無罪。
問題一、酒駕沒有出事,為什麼也要罰?
答:公共危險罪之所以要處罰酒後駕車的人,是因為喝了酒再駕駛,操控能力會降低,越醉造成的危險越大。為了維護用路安全,所以刑法規定,飲酒超過一定的數值,開車或騎車,即使是沒有撞到人,依然觸犯公共危險罪。
問題二、為何本案獲判無罪?
答:依本案判決,法官認為,依據前述鑑定報告可知,被告對於酒精的耐受程度,與一般人相較,較為低下,若其呼氣酒測值高達2.11mg/dl ,被告應該出現更為嚴重的泥醉狀態,甚至會導致死亡,此與被告於酒精測試當時之反應、狀態明顯不符
尤其鑑定報告明確指出,被告於測試當時咀嚼檳榔,在無法釐清檳榔內是否含有酒精之前,自不能排除該酒測值受到檳榔內不明成分物質的影響,因此,前述酒精測試數值,尚存疑義,無法使本院達到有罪判決之心證程度。
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被告於騎乘機車當時,已經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自然無法論以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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