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一名江姓空姐在2016年初,自德國法蘭克福飛回台灣的班機上,送咖啡時不小心打翻,燙傷一名台籍婦人大腿。婦人提告江姓空姐涉業務過失傷害罪,並索賠12萬。
2018-01-07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方調查後考量,表示華航已提出報告,證明送餐期間確實有亂流,導致送餐時間延誤,兩名挨告空姐皆稱遵照SOP,使用托盤送餐,檢方為空姐已盡義務,不排除是愈亂流失手,依罪嫌不足不起訴兩名空姐。
問題二、法院怎麼判斷業務過失傷害呢?
答:刑法第284條第2項所謂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者,必須行為人業務上之過失與傷害之事實,確實具有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如無法證明傷害與業務上之過失有因果關係或係行為人就業務上有任何之過失時,自難以該罪相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