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顧姓男子於北市某診所接受X光檢查,李姓醫師卻未判讀出惡性腫瘤等異常,導致顧男延誤治療。高院今天判決診所與醫師賠償顧男慰撫金共新台幣180萬元。
問題一、醫生誤判也有責任?
答:是的。
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之總稱。故健康檢查既然以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行為,自屬醫療行為。
因此,被上訴人前往中心診所接受系爭健康檢查而拍攝系爭X光片,李姓醫師對於系爭X光片為判讀正常與否之判斷,核屬診察、診斷之醫療行為。
醫學非萬能而有其限制,且醫師並非造物者,因此醫師之臨床臆診雖然未必正確,但只要醫師依照一般醫療常規進行合理檢查與診斷,即應認為無過失,若醫師之醫療有過失行為,當然亦得構成侵權行為。
問題二、法官怎麼說?
答:台灣高等法院公布新聞稿指出,顧姓男子民國96年前往台北市某診所接受健康檢查,由李姓醫師負責判讀胸部X光片,診斷結果為正常。顧男98年於另家醫院檢查,發現肺門有明顯腫塊陰影,確診為惡性胸腺瘤。
承審合議庭採信馬偕紀念醫院的鑑定意見,認為X光片有疑似肺癌、腫瘤等異常現象,診所判斷顧姓男子胸部或腫瘤檢查為正常並不正確,認定李姓醫師有醫療過失,與顧男未能即早治療而存活機率降低,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然因李姓醫師之過失違反注意義務,誤判讀系爭X光片,令被上訴人喪失於系爭健康檢查時即得繼續追蹤診查胸部情形,進而及早發現病徵接受治療之機會,該等機會之喪失確使被上訴人於精神上承受有相當程度之憾恨及痛苦;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所得等一切情況,認被上訴人所得 請求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以180萬元為相當,判決診所與醫師連帶賠償。
參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醫 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 醫上 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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