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霸凌菜鳥被炒 老鳥討資遣費 法官判「不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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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姓鋁門窗技師認為老闆解雇不合法,要求給付資遣費等55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查出,陸男愛玩弄新人,除拿髒衛生紙、矽力康空瓶子丟同事,還曾以菸蒂彈人,並辱罵「X你媽的」,有同事受不了離職,判定他以踐踏同事自尊為樂的行為,已構成勞動基準法中的對同事有重大侮辱行為,判敗訴。

問題一、我不是自願離職不是應該要求資遣費嗎?

答:一般而言,雇主與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大致可分3種方式:開除、資遣、自願離職。

開除:懲戒性解僱,必須有開除事由(勞基法第12條),比如說曠職、侮辱或暴力行為,是因為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錯,情節重大,是雇主用其他方法(記過、調職)處理無效後的最後手段,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資遣:雇主因為某些原因要員工離職(勞基法第11條)。比如說裁員、縮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雇主依法要付資遣費。

自願離職:員工自己要離職,所以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本案被告是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對於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法官依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詞,足認原告已經枉顧他人尊嚴,連續數日任意以行為或言詞重大羞辱同事,導致其他三位工作同事中有兩位同事受不了而離職(事後只有黃建豪接受慰留),確實已經構成「對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合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應認被告已經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本件中,被告是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終止勞動契約,故原告請求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也顯然於法不合,無法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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