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坐在公園椅子上和朋友聊天,一輛資源回收車突然從後方撞上椅背,將陳撞到脊椎及腰椎骨折,陳對垃圾車所屬的新北市板橋區公所提出民事求償250萬餘元,區公所則認為陳被撞到的傷勢應該沒有這麼嚴重,新北地院今天判決板橋區公所必須國賠156萬餘元。
聯合新聞 2017-04-05 報導
問題一、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國賠?
答:無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問題二、法官判斷賠償金額之依據為何?
答:一般請求賠償的費用,大致包含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如被害人死亡,則須將喪葬費列入計算。但不需注意的是,並非被害人(原告)請求多少,法官就會會判多少。
依本案為例,原告提出賠償金額共計新台幣2,509,652元,而法官最後卻判給原告1,566,827元。
觀諸本案判決,關於醫療費相關部分,原告提出之部分費用,卻沒有於訴訟中提出相關證明文書及拷貝資料、收據或診斷證明書為證,自難認係原告為實現損害賠償債權所必要,該部分均應予剔除。
另外,關於精神賠償部分,為法官裁量較無實體依據之部分,本案法官參照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依據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原告受傷程度及其他情形綜合判斷,認為原告請求150萬之精神慰撫金過高,應核減為597,840元,方屬公允。
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國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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