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曾偵辦一侵占案,查扣了一批價值174萬餘元的不鏽鋼線材,並責付水上分局保管。被告夫婦最後獲無罪判決,要求返還該批價值不斐的鋼材。誰料,該批鋼材竟不知去向,無罪被告只好聲請國賠,雖然是警方弄丟這批鋼材,但因查扣單位是嘉義地檢,所以法官判嘉義地檢得賠償174萬多元。
問題一、什麼是查扣物?
答:扣押係指為保全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而對其暫時占有之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保全證證以防湮滅,及保全得沒收之物,以利將來之執行。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機關查扣押物性質上僅屬暫時占有,如要對犯罪所得終局的加以剝奪,則需在判決中宣告追繳、沒收、追徵與抵償始可。
問題二、本案為什麼可以聲請國賠?
答:檢察官實施扣押之強制處分後,為防止扣押物喪失或毀損,自應盡其注意義務,為適當之處置,如有必要並得命其他適當之人保管。此際,受檢察官之委託保管扣押物者,即該當於國家賠償法所謂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如因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對系爭不鏽鋼線材之所有權,參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自應由委託之檢察官所屬之檢察署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國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國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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