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終於離開這個鬼地方」OL離職發文挨告 檢方挺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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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林姓女子辭去健診中心的行政工作後,在臉書上大嘆「終於離開這個鬼地方了」,雖然沒有指名是哪間公司,但因臉書打卡有紀錄,被公司以妨害名譽一舉提告。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認為林女所言屬實,將她不起訴。此案在網路上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有網友譏:「檢察官認證」。

問題一、陳述事實就不是妨害名譽嗎?

答: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為之陳述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可為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此乃憲法賦之絕對保障(釋字509號參照)。

問題二、那在網路上給店家負評,有妨害名譽問題嗎?

答:如果消費者是根據自己的實際經驗及口味來評論食物,這是屬眾人皆可評斷之事,所以只要發文的人是公平理性的態度去評論所吃過的菜色或消費的餐廳,不至於有誹謗的問題。

但如果發文者刻意造假,明明沒吃、沒去過文中所指涉的餐廳,卻大肆批評菜難吃、不衛生等等,或惡意以貶損的字眼去辱罵店家及其員工等,這樣的行為前者構成誹謗,後者則是公然侮辱。

本件林女認為這家公司是她待過最沒有制度的一家公司,不僅從來沒有做過疏散演習,還提供「沙發阻擋逃生口」的照片,還請檢察官傳該公司其他員工出庭作證。經過調查後,檢察官認為林女的臉書PO文並非無中生有,而且抒發心情的內容也沒有故意誹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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