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54歲楊女子與葉姓為某圖書館同事,今年5月間,2人為了排班問題,發生口角,楊女在圖書館內, 用台語指對方「番仔番必霸」,葉女不堪遭到辱罵,名譽受損,控告楊女公然侮辱。
問題一、公然侮辱和誹謗不一樣嗎?
答:誹謗罪是指針對「具體事情」發表言論,使他人名聲產生不好的影響,例如「像你這種有性侵前科的人」,便是具體指述對方有性侵前科之不實資料,是屬誹謗罪。反之,在公開場合罵人說是「白癡」、「變態豬哥」等無具體事實的抽象用語,則屬於公然侮辱罪。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本案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以台語「番仔番必霸」等語辱罵葉○○,足以貶損葉○○之名譽。被告雖坦承口出上揭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犯意,辯稱:那是口頭禪,伊也不知道告訴人先生是原住民,這不是侮辱的話云云,被告上開所辯無非避重就輕,推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監視器錄影光碟與擷圖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參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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