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與「小三」有染產子,被妻子抓包後,企圖以2人是在境外通姦脫罪,但他算錯時間,「播種」時間其實是在境內,被檢方起訴妨害家庭罪;法院審理時,他再拿出一封家書脫罪,這回他沒算錯時間,法院以王妻早已知2人姦情,已逾告訴期,判處全案公訴不受理。
問題一、通姦還有告訴期限?
答:是的。
依我國刑法關於通姦罪之規定,為告訴乃論,在知悉配偶通姦之犯罪事實及相姦人時起,必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不得提出告訴。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王在法院審理時,拿出老婆在104年2月間寫給他的一封信,證稱老婆早知道他與「小三」的姦情,甚至知道2人有愛的結晶。
法院因此認為王妻寫信給王時,即已知悉王與「小三」2人有姦情,告訴期間應從104 年2月起算,王妻遲了15個月,於105年5月間才對先生及「小三」2人提起通姦與相姦告訴,早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因此判處全案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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