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嫩妻瞞老囚通姦 法官同情輕判

章節內容目錄

因強盜等案件入獄服刑的林男,從2016年4月3日起因案收押於看守所,並入監服刑至今,不可能有性行為,妻子卻懷孕且預產期為去年10月2日,足認並非婚生受胎,肯定不是他的種,憤而求償100萬元。

問題一、配偶外遇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答:是的。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又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從公序良俗之觀點,應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至其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客觀判斷之。

問題二、法官怎麼說?

答:審酌兩造婚後,原告因人身自由受限,未能與被告共同經營婚姻生活,難以培養夫妻感情,而此等婚姻生活狀態亦非被告所應長期接受,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僅一年多,期間並無實際共同生活等情,是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而應以10萬元為適當。

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家訴 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