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男子1月24日上午在平鎮區住處,與游妻爭吵後,持水果刀刺殺游妻的腹部,游男的母親聽到兩人爭吵衝突,前來查看,看到游男拿刀刺殺游妻,還嗆:「我要把兩個小孩都殺死,再自己自殺!」,嚇了一大跳,趕忙勸止,游男才交出水果刀,警方獲報依殺人未遂罪嫌將游男移送法辦後,游男就被收押。桃園地檢署今天偵結,因游男涉犯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2019-04-02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方說,游男刺殺游妻時,刺入1處,並未涉及致命部位,衡酌他正值壯年,「倘其有殺人之犯意,恐非高齡63歲之游母可獨力攔下」,尚難認為游男有置游妻於死地之主觀犯意,今天偵結,已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嫌將游男提起公訴。
問題二、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對象?
答: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本件游男&游妻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新聞案例3的方女&顏男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新聞案例2的王男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依據民法第1123條對於「家屬」定義,雖非親屬,但只要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故對於同性同居者,若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即為家屬關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當然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參考:行政院農委會 法律宣導短文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