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王男向父母親要不到錢,竟掐父親脖子、甩母親巴掌,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發出保護令,他竟無視,索錢不成又恐嚇父親,「殺死你跟你老婆再自殺」,雙親傷心報警,高雄地院將王姓逆子依傷害直系尊親屬罪、違反保護令,判刑1年6月,仍可上訴。
2019-03-30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承審法官認為,王男未能克制自己情緒,明知保護令內容與效令,因索錢不成便傷害、恐嚇父母,違反保護令行為,造成雙親身心承受莫大傷痛,考量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問題二、違反保護令可能會有什麼樣的罰則?
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報護令罪」,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第29條第2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