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女子范氏妙被控假結婚來台,但證人證稱,女方的母親稱呼羅男為「女婿」,新北地院認定非假結婚。高等法院審理時,羅男說「我們是假面夫妻,沒有夫妻之實」,建請「法官問她,知不知道我家在哪裡?」高院女法官郭豫珍開庭後隨即帶隊實勘,確定范氏妙不知羅家在哪裡,假結婚不攻自破,高院改判她3月徒刑,刑罰執行完畢驅逐出境。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雖被告辯稱與證人羅○○確有實際的婚姻生活;然而證人羅○○於原審證稱:被告到臺灣之後沒有跟我一起住過,她根本不知道(我住在)哪一戶,可以叫她帶看指出即可知。
經本院會同檢察官、越語通譯、書記官及法警帶同被告前往證人羅○○於98年間之住處,新北市○○區○○市○○路000巷00號履勘,結果證實被告確實不知證人羅○○之住所何在。 審酌被告與同案被告羅崇賓以身試法,擬使被告得以配偶身分獲取居留權益,影響主管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
判決主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問題二、驅逐出境屬於哪種處罰?
答:刑法上為了完整實現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還設有保安處分的措施來做為補充,而驅逐出境就是刑法保安處分的一種。
我國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以本件例子來看,法官審酌後認為沒有驅逐出境的必要:被告所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非屬暴力型、槍砲彈藥或毒品等重大犯罪,在台期間尚無其他不法犯行,因認上述刑之宣告,足使被告知所警惕,無併予宣告驅逐出境必要。
注意:保安處分並不是刑罰,因此並不以成立刑法上的犯罪為必要,但其行為仍必須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