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者:李耿誠律師
一名方姓婦人指控婆婆迷信宗教,僅因為4歲女兒半夜驚醒或生病哭鬧竟將女兒帶到廟裡收驚喝符水、吃香灰,先生也因迷信宗教,自認為是神明轉世聲稱要幫女兒她驅魔等用符水洗澡,讓她不堪其擾。
方姓婦人更主張夫妻兩人結婚6年就分房2年多,先生還有家暴行為等,因此以婚姻無 法維持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爭取女兒監護權,不過法官判她敗訴。 (見2018年11月14日相關新聞報導)
訴訟離婚,準備功課要做足
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離婚訴訟舉證的重要性,在離婚起訴前,應 該慎重地評估勝訴的可能性,避免敗訴,浪費時間、金錢和精神。
本篇新聞涉及到訴訟離婚(或稱裁判離婚)的理由,這規定在民法的第1052條,這條規定可以分為絕對與相對的離婚理由。絕對的離婚理由有十大理由;相對的理婚理由,是說兩人婚姻間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不過實際訴訟的時候,都得有證據才能主張。
我們曾經介紹過,裁判離婚的絕對與相對的離婚理由:
本篇新聞報導指出,方婦先生辯稱,兩人確實有宗信仰上的差異,但兩人還是可以理性溝通,用符水幫女兒洗澡是在端午節才用,並非女兒生病時用,她和太太間並無感情不合,還曾多次出遊,互動很好。方婦婆婆也說只用符水為孫女擦身,沒讓孫女喝符水和吃香灰。
法官認為,夫妻二人是因長年各自為生活忙碌,對彼此的交友狀況和宗教信仰鮮少溝通,才會漸行漸遠,先生並沒有家暴等情形,判決不准離婚,女兒監護權部分也遭駁回。
鈞誠專業律師會如何協助
這類以婚姻無法維持的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有二個重點要評估:
第一個重點,判斷夫妻間是否存在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第二個重點,就是確認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情況之後,判斷造成這種重大事由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負擔。
第一個重點,是否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解認為,應 該要看婚姻是否已經發生破綻,而到達沒辦法回復的希望,就是依照客觀的標準,是否已經達到如果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而定。
白話地說,任何人在此種狀況下,都到了不想維持婚姻的程度。這樣的見解看起來很清楚,但也留給法院在判斷上相當大的空間。因為是不是達到這樣程度,每個法官的心證可能都不同。
我們建議,為了說服法官你的婚姻已經達到難以維持的程度,你應該提出相當數量的事證,而非僅僅單一或幾件事件,否則法官會覺得你提的離婚事由並沒有那麼嚴重。
進一步來說,當事人應該整理自結婚後,所有想像得到對方的缺點並且按時序排列,再進一步檢視這些缺點沒有相關的證據支持,更務實地評估,提起離婚訴訟勝訴的可能性。
從新聞報導來看, 本件方婦的主張,在第一個重點就沒有成立,恐怕是方姓婦人僅僅提出「先生、婆婆迷信」要女兒吃符水、香灰、「分房」等等幾件事情,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才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如果方婦仍要主張先生、婆婆迷信為離婚理由,應該提出信仰嚴重影響到婚姻生活的事證,例如先生太投入宗教活動,完全沒有和太太溝通互動、強迫一方信仰宗教、或者生病也不就醫,迷信神蹟等等,這樣勝訴的可能性就會大幅提昇。
提起離婚訴訟前,做好詳細事實,以及證據的整理,有助於你離婚訴訟勝訴的機會大大的提高,才能離開不適合的人,圓滿地結束一段的關係,回歸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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