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公務員嫖妓、養小三還想離婚 法官: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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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公務員30多年前與李姓婦人結婚,當時郭月薪僅9000元,隨著公務員的薪水提高,李女見先生年收入破百萬,原以為生活會更好,沒想到郭男卻變心,天天藉口加班嫖妓,還花光300萬元存款養小三,李女氣得6年不與郭行房,並向親戚說郭男有性病,郭為此一狀告上法院,想與妻子離婚,但法官認為,郭男先有不忠,且個人有性自主權,駁回郭男離婚訴求。

問題一、不是與他人通姦都可以訴請離婚?

答:不是的。

我國關於離婚之相關規定,但書中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

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是責任較重之一方應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說?

答:本件兩造已結褵近30載,婚姻期間難免因觀念及生活方式不同而偶生爭執,惟兩造既選擇結為夫妻,自應以包容態度及理性溝通方式,化解彼此之歧異,或於歧異之中尋求圓滿解決之途徑。

稽之本件雖被告對原告與其他女子不正當交往一事有所不滿,然被告仍克盡其身為人妻及人母之責,因此原告請求傳訊之親兄及子女,除到庭後均未附和原告之構詞指責被告,甚且於作證過程中均明顯表達為被告抱屈之態度,

可見原告先不忠於被告,繼而又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等行為,始真正傷害夫妻情誼。故觀之上情,造成兩造長期分房所衍生的兩造爭執狀態,當非應由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所應承擔之過失責任較被告為重,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即非正當,不應准許。

參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婚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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