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再犯婚外情願無條件離婚,反悔請求分配夫妻財產

撰文者:李耿誠律師

【家事】再犯婚外情願無條件離婚,反悔請求分配夫妻財產

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被抓包時,通常會要求犯錯的一方簽立「自白書」、「悔過書」或「切結書」之類的書面,裡面約定的條款林林總總相當多,其中常見如果再犯婚外情,「願意賠償○○元」、「無條件離婚」的約款。

不過,假如真的再犯婚外情,搞到要離婚時,還是有反悔不認帳,依然要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犯婚外情,「無條件離婚」的約款,難道無效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家上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就在討論這個問題,和各位朋友分享。

本篇涉及夫妻財產分配的議題,讀完本文,你會了解到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時間點」,以及外遇切結書裡,是不是寫了「再犯婚外情,無條件離婚」的約款,就等同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不是可以寫這類的條款來保障感情受害者一方的權益。

先前我們曾經介紹過: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規定

台灣大部分的人都是法定財產制,而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說,計算上是以,現存婚後財產,多的一方減掉少的一方的差額,再除以二。例如,A的婚後財產有300萬元,B有100萬元,離婚後B可以向A請求,分配100萬(計算式:[300-100]/2=100)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方式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是離婚後才發生,而是可以自由處分、拋棄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發生,而法定制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是在改定其他種類的夫妻財產制(例如改分別財產制)、離婚、死亡,不完全是「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產生。

進一步來說,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可以隨時改為其他種類的夫妻財產制,不論是夫妻雙方合意,或者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聲請改定。當然,離婚或死亡也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此時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解決夫或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因此,夫妻離婚後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財產上的請求權,當事人得自由處分之。

 

簽立切結書約定無條件離婚,等同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該則判決認為,「無條件離婚」,顯然係指因離婚而產生之權利(包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在內)均不得列入離婚條件之中。

否則,如果再有婚外情,雙方婚姻關係已無法回復的 情形下,仍然可以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之分配,受害一方不同意其請求時,兩造就無法協議離婚,這樣並不公平,而且切結書中的約定就失去意義。因此,簽立無條件離婚,等同放棄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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