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協議離婚不成,任何理由都可以訴請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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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開設工廠的李姓人妻,與蘇姓老公育有一子一女,103年兩人協議分居,李女控,因想離婚卻遭蘇男置之不理,她氣得吃安眠藥自殺,未料蘇男竟回:「吃安眠藥又不會死」,蘇男反控是李女有外遇才想離婚。

問題一、如果協議離婚不成,任何理由都可以訴請離婚嗎?

答:不是的。

按我國民法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法官即係依第11點「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判決雙方離婚。

問題二、何謂「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答: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 號判決意旨,應斟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亦即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依客觀之標準,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本案法官認為雙方分居長達已逾一年,卻未能深自反省夫妻情分淡薄之原因,甚至無法進行良性之對話溝通,且審理過程中,兩造互相多所指摘,裂痕更行加深,毫無和緩跡象,實難期待兩造能繼續經營和諧幸福之婚姻生活,故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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