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在許多社會文化中被視為對婚姻神聖性最嚴重的背叛。我國雖於2020年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不再以刑罰制裁對婚姻的背叛行為。然而,別擔心!! 這並不意味著另一半與小三或小王可以逍遙法外,元配還是有民事上權利可以主張!

一、通姦除罪化及其影響
2020年,大法官以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罪違憲,認為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然而,外遇仍然可能導致家庭破裂,並在情感和經濟上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雖然通姦已除罪化,但仍有民事侵害配偶權可請求賠償。
二、民事上可主張之權利
(一)損害賠償
法院特別提及,雖然我國法律已無法用刑罰制裁外遇行為,但並未否定民事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判決摘錄如下:「至釋字第791號解釋固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之通(相)姦罪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與民事侵權行為法之規範方式及其權益保護範圍無涉,亦未否定或排除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二)拒絕同居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若通姦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他方得以有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
不過這只是指通姦一方請求同居時,他方可以消極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不是說可以主動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
(三)判決離婚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外遇者,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依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之規定,外遇之配偶應負賠償責任。
另外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不限於是因為配偶外遇所造成的裁判離婚,只要是因為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符合法定要件皆可請求。
三、面對外遇的情感與法律支持
面對配偶的外遇,除了諮詢律師理解法律上可以主張之權利外,情感上的支持也極為重要。建議可以先尋求心理諮商,或尋求親朋好友的幫助,以處理由外遇引起的情感創傷,以面對後續之訴訟程序。
四、結語
面對另一半外遇,無論男女都會遭受情感上的創傷與對感情的不信任,雖我國已廢除通姦罪,但仍有相關民事上權利可以主張。此時,可以尋求心理支持,並諮詢律師維護法律上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