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嗜賭如命的老父,欠下一屁股債,四處躲藏成為街友,直到去年在街頭中風路倒,被社工員送到養護中心安置,彰化縣府通知其2名女兒前來繳納16萬元的安置費用,女兒都不想付這筆錢,因為父親好賭成性,早年離家躲債,「從未盡過家庭之責」,她們認為,依民法1118條之1可以免除扶養義務,免付這筆錢,但法官表示,依法直系血親負有扶養之責,子女事後才打「免除扶養義務官司」,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女兒還是要付這筆錢。
問題一、何謂「不溯及既往」?
答:當在為一行為時,該行為當時並無法律規定。於行為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因過去該法規還未訂立,故不得依新法追究當時所為之行為,即所謂「不溯及既往原則」。
按大法官釋字574號解釋中說明,於憲法原則下的法治國原則,最重要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簡單來說,無論是刑事法律或民事法律,都要使人民可得先預知。
問題二、為何本案仍要負扶養義務?
答:依本案判決,按負扶養義務者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之權利,係形成權,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
是以在此之前,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無論是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7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普通法院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所為准予免除扶養義務之民事判決,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而負扶養義務人在該判決勝訴確定之前,仍負有扶養義務。
本件原告自承:「(問:本件有向法院聲請減輕豁免除扶養義務嗎?)我們因為不懂法律,所以直到最近才有提出來。」等語
是迄原處分作成時,原告仍未起訴減輕或免除黃錦溏之扶養義務,是於原告所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獲確定勝訴判決前,原告自不得拒絕支付黃錦溏之安置費用。原告主張:黃錦溏嗜賭,未能善盡扶養子女之義務等語,縱然屬實,亦非可採。
參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27 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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