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阮姓女子(38歲)被控在2年前和鄧姓有婦之夫(40歲)發生多次性關係,並產下一女,因鄧男不願認領女兒,阮女向桃園地院提出請求認領之訴致東窗事發,阮女因通姦罪被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鄧妻另以侵犯配偶權要求阮女賠償400萬元。
問題一、收養和領養、認領一樣嗎?
答:不一樣。
所謂認領,係指生父認領自己非婚身子女,經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而收養,又稱為領養,是非血緣關係之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依我國民法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間親屬關係,原則上與婚生子女相同,權利亦同於婚生子女。
問題二、生父不願承認,該怎麼辦?
答:依我國民法規定,可先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先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再提起強制認領訴訟,透過法院確認小孩與生父之血緣關係,進而判決你生父必須認領孩子。
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99號。(非公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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