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妻皆為某科學園區知名高科技公司尖端工程師,擁有上班族羨慕的收入與生活,但忙錄的工作步調卻讓兩人夫妻關係漸行漸遠,最後走上離婚一途。
某年7月男子突然將9歲兒子從新竹轉學至屏東,並與阿公阿嬤同住,男子則留在新竹工作,假日才回屏東老家,因造成媽媽探視上的不便,媽媽認為親權受到侵害,並擔心影響兒子的成長及學習,她自認有能力提供孩子最好的生活條件,於是提告爭取兒子的監護權。
2018-12-19自由時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一切都要從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考量,顯較有利於甲○○之身心成長;況甲○○亦能因此與妹妹丁OO同住,手足不分離,且相對人稱已初步規劃讓甲○○將來就讀新竹地區之國中,則既然如此,能更早在甲○○年紀更小時讓其返回新竹就學、生活,豈不更符合其最佳利益?
而相對人無法親自照養甲○○,雖有其父母可協助照顧,惟父母角色非他人所能任意取代,況相對人父母均已年邁,且罹患慢性疾病、身體狀況不佳,相對人又藉詞阻擾聲請人與甲○○之會面交往,顯不適任親權人。
據此,本院慮及甲○○將來生活、就學、教育及照顧等需求,並考量聲請人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與子女相處之形態、穩定性及家庭支持系統,及相對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且不遵守離婚協議擅自將甲○○轉學至屏東,亦不遵從本院暫時處分裁定內容讓聲請人與甲○○會面交往,相對人顯有不適任甲○○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等一切情狀,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較符合甲○○之最佳利益。
問題二、什麼是家訪報告? 家訪報告的建議通常都會被法院所採納嗎?
答:在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法院會請社會工作者相關協會派員至雙方家裡訪視,針對雙方的經濟能力、對子女的態度、家庭支持系統、環境及其他面向等,綜合觀察後並提出評估,供法院參考。就本件而言,聲請人及相對人各由不同的社工機構派員訪視,針對聲請人及相對人的不同立場去做評估項目:
聲請人 | 相對人 |
1.親職能力 | 1.親權能力評估 |
2.經濟能力 | 2.親職時間評估 |
3.監護動機(意願) | 3.照護環境評估 |
4.家庭支持系統 | 4.改定親權意願評估 |
5.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本件甲○○已10歲,清楚表達希望由聲請人照顧未來日常生活,故甲○○之意願應可作為裁判之重要參考。) | 5.教育規劃評估 |
6.建議 | 6.探視意願及想法評估 |
7.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 |
8.綜合評估 |
藉由社會工作者的訪視,可以看到實際上父母與子女相處的面貌,並提供法官參酌,但並不會完全依訪視報告之建議而定結果;像本件的情況,法官就認為對相對人的訪視報告可能忽略將未成年子女交由年邁老父母照顧,恐較有不妥,並綜合其他面向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最後將監護權判給媽媽(聲請人)。
參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