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女與前老闆陳男前往摩鐵嘿咻,去年經許女丈夫林男會同警方抓姦,查獲保險套及情趣用品小黃瓜等物,控告兩人妨害婚姻罪,今年5月林男與林女經法院裁判離婚,林男7月撤回對許女通姦告訴,基於不可分原則規定,法官判決許女、陳男公訴不受理。
問題一、何謂告訴不可分?
答: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於相姦人」。
問題二、不是可以撤配偶,不撤小三或小王嗎?
答:今年5月底,林男與許女經法院裁判離婚,林男再於7月初撤回對許女的告訴,法官以兩人不是夫妻關係、不是配偶,不適用但書規定,而是回歸到「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遂判決陳男、許女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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