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竹科大廠工作的何姓工程師,25年前與妻子彭女婚後留學英國,妻子一直照顧起居,讓夫婿專心攻讀博士與工作,長期以來,何男累積上億股票,有了小三,對名下無任何財產的妻子動起了休妻念頭,竟向新竹地院提起當年婚姻沒有公開儀式的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沒想到何女將當時親友賀喜的紅包袋全數保留迄今,上有「新婚誌慶」、「永結同心」、「百年好合」等祝賀結婚之語,讓法官確信有超過兩名以上證人,駁回無情夫之訴!
問題一、法官怎麼說?
答: 雙方家屬在香港商討兩造結婚從簡之事,原告如有不同意見或否定結婚之事,應可當下向眾人表達,然客觀事實卻是兩造及被告父母返臺隔日,兩造即偕同證人彭春蓮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是原告確實係知悉自己與被告會因辦理結婚登記而於身分關係上成為夫妻,原告主觀上應有結婚之意思。
有被告所提之親友與宴當日所致贈之紅包為證,其上均載有「新婚誌慶」、「永結同心」、「百年好合」等祝賀兩造結婚之語,足信當日與宴之賓客係瞭解被告家中當日宴客係為表達兩造結為夫妻之意義而舉行。
是以,有證人、有宴客,法官最後認定兩造結婚符合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當係有效。
問題二、結婚證書如何做成會有影響嗎?
答:不會。
民法規定結婚要以書面形式,書面是指在紙上用文字表達出某種內容,結婚的書面文件,內容就要表達出結婚的文字,通常「結婚證書」就是最好的書面文件。但也不以有「結婚證書」為限,如果用書面記載當事人結婚的事實,包括結婚當事人的姓名,結婚的時間與地點,使人一看就知道這書面是記載某人與某人結婚的經過,雖然上面沒有「結婚證書」的標示,也合予法律所定應有書面文書的要求。
問題三、結婚證書vs結婚書約?
答:結婚證書與結婚書約其實是一樣的,現今,戶政事務所大多已將名稱更正為「結婚書約」,僅僅更換名稱,但內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