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與洪女經媒妁之言結婚年餘卻未曾行房,洪女懷疑丈夫「不舉」無法人道,向法院訴請撤銷婚姻並求償80萬元,備位之訴為請求離婚,鄭男出具醫院診斷證明並非完全不舉,而是倉促結婚,需培養感情才能圓房,法官審理後駁回洪女撤銷婚姻及求償之訴,但准予離婚請求。
問題一、夫妻間行房是義務嗎?
答:不是。
我國民法僅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並無規定有行房之義務。另外需注意的是,夫妻雖已結為夫妻,仍為獨立之個體,各自保有性自主權,因此,如夫或妻之一方違反對方的意願強迫行房,則有涉犯刑法妨害係自主的可能。
問題二、不行房也能成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答:依本案判決,法官認為夫妻無性生活,致生破綻,固非被告所願,惟亦不可歸責於原告,夫妻有名無實,感情不復存在,若強令原告接受無性生活,無異剝奪其幸福人生,並不公平,任何人身處同一境況,當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欲,實難期待婚姻有回復之可能,原告主張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即屬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有據,故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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