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朱姓男子和傅姓女子育有2歲兒子,去年4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卻未達成兒子監護權協議,朱男訴請爭回兒子監護權,標榜他收入較高、母親從事幼教工作20多年,自信滿滿要爭回兒子,卻因月休4天、每天工時長達12小時,法官認為不宜照料小孩,監護權判給低薪但休假多的媽媽。
2014-02-18蘋果日報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答:法官認為,雖然朱男月薪55K比傅女30K高,但朱擔任貨車司機工時長,傅女在摩鐵做房務員,月休10天,又有媽媽協助帶小孩,基於「幼兒從母原則」
且本於「照護之繼續性原則」,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之狀態,而造成精神上之過度負擔,考量2歲幼兒出生數月後即回外婆家迄今,雖薪資雖不如前夫,惟她有較長時間可親自撫育、教養、陪伴子女成長,因此將監護權判給媽媽。
問題二、什麼是「幼兒從母原則」?
答:子女為嬰幼兒時,較需要母親之養育,因一般常識認為嬰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故針對嬰幼兒個案,如無特殊情形,通常優先以母親為親權人。
參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