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劉姓婦人100年2月24日與蔡姓丈夫離婚,劉女今年初發現前夫與33歲的范姓女子產下1女,認為前夫與范女在她與前夫婚姻存續時通姦,提出妨害家庭告訴。
問題一、離婚還可以提告通姦嗎?
答:是的。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縱使夫妻已離婚,均可針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為之通姦行為提告通姦。但必須注意刑事通姦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
問題二、本案檢察官怎麼說?
答:檢察官調查時,蔡男、范女提出女兒的出生證明,懷孕期間記載為滿38週又4天,推算受孕期約在100年2月5日左右,然而范女提出出入境紀錄,證明她於100年1月23日至2月13日人在國外,蔡男則在國內,2人無通姦可能。
另,蔡男證稱他於離婚後1、2天才與范女發生性關係,檢察官根據證據認為,蔡男與范女所生的女兒應為離婚後受孕,今天將2人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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