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結婚6年仍處女 法官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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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男子與林姓女子結婚6年,因為買房問題爭吵,林女負氣離家,起初林有挽留,但最後兩人交惡,林女因為結婚6年還是處子,以此到謝男工作地點發黑函,嘲笑謝男有勃起障礙,謝男也被林女發現與紅粉知己共食、共寢,因此提起離婚,並求償60萬元。台南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認為兩人婚姻難以複合,判准離婚,但駁回求償,全案仍可上訴。

問題一、訴請離婚之事由有哪些?

答:按我國民法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問題二、為何本案判離?

答:本案法官認為,兩造因長期分居已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雙方均可歸責,而被告應負之責任較重等情,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查本件離婚之事由兩造既均可歸責,是原告主張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60萬元,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參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婚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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