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資深製片裴祥泉104年5月過世,身後留下1億3500餘萬遺產,但裴將遺產以代筆遺囑的方式,分給愛徒邱瓈寬,以及A公司員工等人,裴的胞妹裴○○不滿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一審判邱敗訴,邱提起上訴,現二審審理中。此外,邱並且另外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現一審審理中。(相關新聞見2017年11月10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本件主要的爭點在於:
見證遺囑製作的人是否具備見證人的資格?
本件涉及到代筆遺囑的製作,依照法律規定其製作方式為: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 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此外,為了避免爭議,沒有見證能力、與繼承財產有利害益關係的人,或者基於公證人執行職務的合法性,禁止特定條件的人擔任遺囑見證人:
- 一、未成年人。
-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法院認定遺囑無效的理由
法官調查後認為,本件遺囑的代筆人兼見證人為陳○○,見證人為謝○○、陳○芳,而陳○○,謝○○二人都是A公司員工,而A公司員工又都是接受遺贈的人,依照上面法律規定,這二位見證人都不具資格。也就是說,本件遺囑的見證人三人中,至少有二人是不具備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明顯不符合代筆遺囑的要件,遺囑應為無效。
遺囑製作不依規定,將會無效
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遺囑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為了尊重立囑人分配財產的真正意思,法律對遺囑製作的方式,以及見證人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沒有依照規定製作,可能會有無效的問題。民眾在撰寫遺囑時,應該要特別注意,以免發生遺囑無效的狀況。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