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張姓男子,28年前瞞著妻子在外與小三偷生子,沒想到日前竟被兒子同學直擊,還告訴張男兒子:「你爸跟一個女人及一個年輕男生在逛街,那個年輕男生跟你長得好像」,同學更好奇問「該不會是你爸在外面偷生的吧?」兒子半信半疑告訴母親,張妻請徵信社調查後發現,老公28年前果然在外與人通姦生子,憤而提告。
問題一、隱瞞28年還能告通姦嗎?
答:不行。
依我國刑法關於通姦之規定乃告訴乃論罪,告訴知人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得提起告訴。原則上配偶在發現另一伴外遇時,必須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
惟通姦罪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徒刑,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5年,修正後追訴權時效則變更為10年。本案發生姦情後法律已有變更,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認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追訴權時效為5年的規定。
問題二、配偶外遇是否可以提離婚?
答:按我國民法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本案張男外遇並育有子女,無疑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張妻可以此主張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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