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離婚夫不給50萬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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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周姓女子與吳姓男子協議離婚,約定吳男每月要給贍養費2萬元,另須支付50萬元給周女。但吳男從去年起拖欠21萬元贍養費未給,50萬元也無消無息。周女告上法院,吳男辯稱當時約定的50萬元的支付條件,是待「日後男方發達」,也就是等他像王永慶一樣有錢時再支付。一審法官判吳男需給付周女拖欠的21萬元贍養費,但因周女無法提出吳男「發達」實據,50萬先不必支付,全案可上訴。

問題一、扶養費和贍養費不一樣嗎?

答:不一樣。

贍養費,是離婚時夫妻一方支付給他方的生活費。扶養費,則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支付給未成年子女的教養費用,而由行使監護權的一方代為收受並管理。

問題二、本案法官怎麼判?

答:台南地院家事法庭法官認為,離婚協議當初是由雙方合意訂立,寫明吳男應每月給付2萬元給周女作為子女教育費及贍養費,但未具體區分吳男應給付的子女扶養費及周女贍養費各自是多少錢,也未註明於子女成年後可減少支付或不用支付,因此判吳男應給周女積欠的21萬元贍養費。

另就約定發達後支付50萬之贍養費部分,法官認為,吳男雖在離婚前去多國遊玩,但這是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前的事,與兩造契約所定「日後」發達要件不符。就算吳男最近換購中古車,亦難認他已經「發達」,因此不必支付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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