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離婚後夫妻約定支付贍養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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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議離婚後,最容易延伸出幾個財產贍養問題

一起來看看下面案例~

一對離婚超過10年的陳姓夫妻,離婚時,女兒才2歲,女兒原本由爸爸撫養,但8歲時,改由媽媽照顧;女兒跟著媽媽生活後,前妻指控前夫再也不來探視女兒,更沒有付扶養費,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除了要求陳男得付錢,還同意女兒改為母姓,讓陳男「人財兩失」。 

法官認為,女兒目前還在就學,生活費加上課外研修等學費,每個月至少要花3萬元,陳男月薪約40K、翁女月薪約66K,因此判陳男至少要付1/3、每月1萬元扶養費;而翁女請求前夫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法官按照兩人照顧女兒期間所支付的款費,按比例分配、扣抵後,判決陳男還要給前妻1萬6千元。

一、約定支付贍養費之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如何請求?

離婚協議時,若內容有包含財務上的分配,即離婚協議書具有財產契約之效力,如夫妻一方於離婚後不願依照離婚協議關於贍養費部分之約定,他方可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其履行,如對方不履行,再依離婚協議起訴請法院裁判。

二、約定支付贍養費之一方,因財力變動無法支付贍養費,能否要求減少?

離婚後約定支付贍養費之一方因財力變動,導致無力履行贍養費,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因此,若無法經由彼此協議減少,可向法院訴請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維當事人權益。

三、約定支付贍養費之一方,因財力困窘致無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能否減免?

父母一方因財力困窘,致無法負擔子女之扶養費,得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之程度及方法(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如因負擔扶養義務達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得免除其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

【 註】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支出,父母雙方均需負擔之。

民法 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四、協議離婚時約定由一方取得財產,他方拒不交付(移轉),如何處理?

離婚協議之目的為解消夫妻雙方身分關係,屬於身分契約之一種,而夫妻於離婚協議內若記載雙方財產之一方應移轉財產與他方者,則該離婚協議並具有財產契約之效力,如離婚後一方不願遵守離婚協議關於財產部分之約定,他方自得以離婚協議請求履行,或訴請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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