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姓男子為了挽回前妻,帶著年幼的兒子自殺,自殺前父子倆在台南某間大廟拜拜,兒子還天真地問,「那誰要先上去當小天使?」紀男仍狠心帶兒上車,把自己灌醉後點燃木炭,抱著兒子沉沉睡去後,不久他突然驚醒,發現兒子表情痛苦,改變心意開車到警所求助,雖然兒子救了回來,而紀男不但沒因此挽回婚姻,還被依家暴殺人未遂判處3年10個月徒刑。
? 問題一、本件法官怎麼說?
- ✎ 按刑法第25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行為人的舉動如果與構成要件行為具有密切關連性,或對於保護客體形成直接危險,即屬著手。
被告於12月2 日、12月3 日行為的主觀犯意,均係欲偕同甲童自殺,已如前述,而被告於12月2 日將排水管一端綁緊在汽車排氣口,一端連接引入車內,使汽車廢氣排入空氣不夠流通的車內,於12月3 日在空氣不夠流通的車內燒炭自殺,客觀上均已足使甲童處於一氧化碳中毒,而造成生命危險的狀態,自然已經達到殺害甲童的著手階段。辯護人辯稱被告尚未達到著手云云,並不可採。
? 問題二、本件紀男最後回心轉意將兒子送醫,是否適用中止犯的規定而得減刑?
- 答: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於12月2日以排水管引排氣入車內的自殺行為,係遭警察發現勸阻後才放棄自殺,屬於障礙未遂,故本案被告並無構成中止未遂云云,然被告於12月2日、3日的2次自殺行為,應整體評價為1個接續犯,已如上述,則被告是否構成中止未遂犯,亦應將被告2日的行為整體觀察。
被告接連2天為自殺行為後,最後仍然懸崖勒馬中止犯行,並緊急將甲童送醫急救,積極防免結果之發生,仍屬中止未遂。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