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意義:持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據以強制執行。
特色:
1.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債務人財產查封、拍賣取償。
2.程序較為快速、無需開庭外,若對方不收件,亦可經由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執票人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3.本票裁定,需按訴訟標的之級距來繳納規費。
4.本票裁定缺點,只能對發票人為之,而無法對其他票據債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直接以本票裁定請求。
本票裁定常見範例: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壹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注意:若發票人否認票據債權之存在,亦可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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