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警局作筆錄一定要請律師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刑事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人數不得逾三人,辯護人應選任律師擔任。
交通事故之肇事者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此時應屬於犯罪嫌疑人之地位;若是受害者,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可委任律師陪同。
二、車禍發生前之實際情況,筆錄應有的內容: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2)對方的駕駛行為
(3)你本身所採取的動作
(4)實際的道路狀況
(5)雙方的車速車況
(6)號誌與標線的情形
(7)車輛損壞情形,人員受傷情形及部位等
(8)其他與車禍有密切關係之狀況。
(9)是否要提起傷害告訴
三、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筆錄是發生車禍時,事實陳述之文字記載,是作為日後責任鑑定,釐清疑點之重要參考,因此警察所記載的內容與你所描述的情況是否相符,這點必須確認。因為口述與文字記載常常會產生認知上的差距,為免困擾,請當事人務必再確認一遍,若有錯誤,請警察予以修正。
四、補充說明
對於警察未提出的問題而當事人覺得須要補充的問題,或有再說明的必要時,應主動提出或註記,並對於警察疏漏記載之部分,要求補充記錄。
五、簽名負責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可簽名確認,此時筆錄就有正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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