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公然侮辱之告訴流程

章節內容目錄

%e6%b3%95%e5%be%8b%e5%b0%b1%e5%9c%a8%e4%bd%a0%e8%ba%ab%e9%82%8a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反之,若告訴人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向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依職權偵查該犯罪案件,然後再決定依法起訴或是不起訴。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宣判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依同一事實事由再提出告訴。

法律上以有「本章或ㄨㄨ罪,須告訴乃論」明文規定者,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如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其間內對假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主動偵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乙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主動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甲確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甲,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

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告訴流程如下

%e5%9c%96%e7%89%872


[box type=”bio”] 本所提供免費公益諮詢

歡迎致電本所06-2985621確認公益諮詢時間、地點[/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