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定義】
指勞資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爭議,任一方得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
【申請要件】
申請人與相對人間具有(或曾經具有)僱傭關係,且因僱傭關係下發生勞資爭議,致勞資雙方任一方權益受損者,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如何申請】
申請人必須向勞方勞務提供地(即工作地點或職災發生地)之勞政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調解方式】
1.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2.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3.由主管機關組成調解委員會
【處理時程】
1.獨任調解人處理時程約為20天
2.調解委員會處理時程約為42至4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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